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4-00104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2024-02-20 |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包含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方式
(一)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邮编:110016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二)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至门卫处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复议,由门卫人员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三)互联网渠道提交
接收电子邮箱:xingzhengfuyi.lnssw@ln.gov.cn
特别提示:请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发送到接收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