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车辆”“免税”政策讲解。
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也就是35号公告,来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机制。
2.如今购买新能源汽车还免购置税吗?
答: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专用车辆”是指哪些车辆?
答: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为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规定,免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该目录自发布以来,以累计发布13批, 共涉及129家企业的227个车型。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4.有纳税人的车辆符合专用车辆的条件,但却不在目录里,可以申请将车辆列入目录吗?
答:是可以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5.纳税人提交了申请材料,却显示未通过技术审查,该如何处理呢?
答: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6.列入目录中的专用车辆,该如何办理免税呢?
答: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比方说A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7.如果是《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该如何办理免税呢?
答: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比如说A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三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8.如果已经为专用车辆缴纳购置税了,但是之后它纳入了目录,又该怎么处理呢?
答: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9.我是一名退役士兵,现在想自己创业就业,有没有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答:当然有了,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第14号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这些税费优惠政策,都是在鼓励退役军人自己就业创业。
10.我是一位退役士兵,现在自己干个体,前段时间正好要报税了,如何填写申报,来享受优惠政策呢?
答:各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可以这样操作:
增值税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然后手动输入本期发生额,并填写本期实际递减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两费申报减免适用同样的步骤。
个人所得税减免,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额。
1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区别呢?
答:相同点:一是缴纳义务人相同,两个附加费的缴费人均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征收管理方式相同,两个附加费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相同,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不同点:一是征收目的不同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专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二是征收标准不同,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额的2%计征。
12.关于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如何理解14号公告中提出的“3年内”的起始时间?
答: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之日为起始日,如果在此之后3年内没有发生税款,则优惠期限已过,即使第4年有税款产生,也不能进行抵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同理。
13.如果企业法人代表本身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能算作企业招用享受政策?
答:根据规定,享受政策的条件是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与是不是法人代表无关。
14.如果退役士兵证丢失,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将相关证件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相关证件留存备查。因此在享受税收政策时不需要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事后核查时能证明身份即可。
15.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开办多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不可以。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开办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户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
16.我单位响应政策雇佣残疾人,想了解现行优惠政策?
答: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7.既安置残疾人,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不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政策?
答:如果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和退役士兵不是同一个人,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政策;但如果招用的是同一个人,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18.现在买房子要交多少契税?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结合我省实际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套及以上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19.如果购买商网或者车库呢?
答:如果在2019年之前签订的合同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万分之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019年后、2023年之前购买的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万分之2.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万分之2.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0.针对买卖房屋是否有先行的优惠政策?
答: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1.办理退个人所得税需要什么提供手续?
答:如果是购买新房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卖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申报表(一份)、契税完税证明+申报表(1份)、夫妻结婚证(非夫妻带户口本复印件)、绑定本人银行卡号
如果购买二手房:身份证、卖房交易合同、买方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申报表(一份)、契税完税证+申报表(1份)、夫妻结婚证、绑定本人银行卡号(大行)
22.在实际业务里,纳税人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如果想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发票应该怎么开具?
答: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3.我公司招用了3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且持已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工作人员,请问公司有没有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有的 根据您的情况分析,您招用的工作人员属于重点群体范围。如果您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4.企业需要留存哪些材料备查呢?
答: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5.个体工商户如今有什么现行的优惠政策呢?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6.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又该如何申报享受呢?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政策。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27.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呢?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8.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关于减免税额的计算,我们这里有个公式,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29.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30.介绍个人所得税迎来的新变化。
答:是的。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31.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纳税人,应该如何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答: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上的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32.自己已经填报了 “一老一小”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无需重新填报。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3.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才能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呢?
答:《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34.是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和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呢?
答:可以的。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35.如果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单独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呢?
答: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36.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赡养配偶的父母是无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37.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作为父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如果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8.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9.自己所在单位作为创新企业,经营地址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想咨询国家今年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