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税务:深入融合全力开创“税务+法院”共治新局面
发布时间:2024-03-22 15: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近日,鞍山市税务局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联合签发《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建立鞍山市“法院+税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不动产处置领域一直存在司法拍卖过户周期长、税费承担主体不明等问题,导致税务机关“执法难”、人民法院“执行难”,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痛点堵点多。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方位助力辽宁全面振兴三年行动,有效提升鞍山税收法治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鞍山市税务局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合作,共同探索破解不动产司法拍卖征管难题,截至目前,已成功扣缴被执行人应缴税费款407万元。

建立“税务+法院”协作机制,实现合作制度化

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意见》厘清了被执行人、执行人和拍卖竞得人税费负担问题,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及文书式样,对“不动产拍卖、变卖税费承担,司法处置税费缴纳,欠缴税费申请受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及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需求,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拍卖变卖价款扣税代缴,化解税务机关“执法难”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执行裁定书和《不动产处置税费调查函》。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种及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不动产税费承担函》。拍卖、变卖不动产以现金成交的,若被执行人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人民法院将从拍卖、变卖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代缴至人民银行国库账户,切实保障税款及时入库,打通被执行人不配合申报缴纳税费的梗阻。

证缴分离容缺办理,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

因以物抵债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除税法及政策规定明确免税和不征税情形外,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买受人自行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解决因被执行人不配合申报缴纳税费而导致债权人以物抵债的资产无法办理权属转移,实现不动产司法拍卖资产权属转移登记的证缴分离容缺办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税费信息共享,有效防范税款流失

拓展对欠税纳税人多方位管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存在欠缴税费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协助,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员财产查询信息,助力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进一步约定双方信息传递、操作流程等事项,降低法院涉税信息获取成本,提高税务部门涉税案件执行质效,使涉税案件的相关税费得到有效监管,切实有效防范了税款流失。

“税务+法院”协作机制的落地,是税务与法院合作的良好开端,是推动精诚共治的生动实践,是提升治理能力的有益探索。为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鞍山高质量发展、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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