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锦开税一所送达公告【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田岭(210711********4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锦开税一所 通〔2024〕51 号(具体内容见附件),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锦开税一所 通 〔2024〕 54 号

田岭(210711********4059):

事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你于2019年4月4日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发生应税行为,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现通知你于2024年4月9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一段1号

联系电话:3599894、3599891

联系人:王税官、张税官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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