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可视答疑第八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0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都是什么? 

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否适用? 

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中政策适用主体不包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运作模式、经营规模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总体优于个体工商户,而且还包括一些专门从事资本投资、平台经济等领域的纳税人,给予政策会加剧税负不平衡。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制设计差异较大,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由个人投资者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宜简单比照。"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的“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5.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 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6.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7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国家有什么鼓励并支持创业就业的政策吗?

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8.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具体要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呢? 

答:直播视频讲解

9.我公司招用数名60岁以上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由于招用的退役士兵已经超过60岁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该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能就招用此批退役士兵享受吸纳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并列关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适用该优惠政策。

10. 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录其就业,可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与原政策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什么关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11.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中“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7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保障性住房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建设计划、适用对象、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经与财政部、住建部沟通,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实行名单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据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名单范围给予相关税费优惠。

13.过去已经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能够享受70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税收优惠吗?

答:那么该如何享受政策呢,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政策的要点。 70号公告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各地城市政府按照本地具体实施办法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这一“保障性住房”概念有别于过去已经建成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房屋类型,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要注意做好区分,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旧有住房类型不能直接适用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如后续相关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项目被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则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

14. 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结合我省实际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其中,“接收”是指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收到抵债资产,还是指在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 

答:按照现行契税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因此,只要抵债资产权属转移按照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就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16. 金融机构对于取得的抵债资产计缴契税,由于缴纳契税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机构按照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裁定书未明确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金融机构后续取得抵债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部分对应的契税是否应当进行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如申报缴纳契税时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承受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契税。后续承受方如取得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税额对应的契税金额应当予以退还。

17.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18.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19.化妆品制造且创业初期为了推销产品花了不少广告宣传费用,不知道国家对此有没有优惠?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我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企业,听说国家再一次提高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1.我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要享受研发费用按12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适用研发费用按12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范围与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的范围一致。该类企业采取清单管理的方式,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在年度终了后,您可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发的文件,如自行判断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及时提交申请列入企业清单。列入企业清单后,您可享受研发费用按12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

22.家里有许多仓储用地,因占地面积较大所以土地使用税费用较多,不知道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代储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特定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代储企业未直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也未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优惠条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4.部分农贸市场特别是乡镇农贸市场,除农产品交易外,还存在部分五金、杂货等非农产品交易,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政策? 

答: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市场内有相对固定分区,能够区分经营非农产品和农产品交易的,应当予以明确区分,按照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难以区分经营非农产品和农产品交易面积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报和实地测量情况确定免税比例,同时要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确保享受优惠的房产、土地符合政策规定。

25.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在建期间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能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对于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能够明确用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并可以明确区分运营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可享受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适时开展实地核查,确保享受优惠的土地范围和用途与规划相符。

26.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27.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8.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9.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30.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32.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3.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34.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但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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