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100MB15072410/2024-00262 | 主题分类: | 市人大代表建议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2024-03-18 |
郎晓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皇姑区税务局缴纳土地出让金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职责、方式和流程根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 〔2021〕26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自2022年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即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发出《缴费通知》,对未按期缴纳的依据 《费源信息表按合同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缴费人申报缴纳完毕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并将缴费信息即时推送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便利缴费人,我局依托辽宁省“非接触式”智慧非税平台,实现费源信息传递线上互联互通。由自然资源部门线上录入费源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核验确认后向缴费人发出缴费通知,通知其进行申报缴费、开具缴费凭证并即时将缴费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及财政部门。2023年3月起,已在全市 (除皇姑区)实现缴费人全流程自助缴费,极大缩短了缴费时限、简化了缴费流程。
二、皇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信息互联互通情况
2023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互联互通工作以来,全市仅皇姑区仍采用线下传递费源信息的方式征收。截至2024年2月,经税务部门多次建议,皇姑区自然资源部门由于多种原因,始终未使用互联互通平台开展费源信息传递。
对于简化皇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程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与皇姑区自然资源部门持续沟通、多方协调,多次开展现场辅导、系统调整、业务衔接,已于2024年3月8日,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皇姑分局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线上传递,构建起“自然资源部门数据传递、税务部门采集核验缴费人自助申报”的全流程缴费模式。缴费人将可以采取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办税服务厅窗口两种方式,实现一站式便利化申报缴费。
下一步,沈阳市税务局将不断强化协同共治、打通数据共享链条、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进一步推进涉费事项智能化、缴费流程便利化,持续提升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打造我市高效便捷的营商服务环境。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玲玲 024-2256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