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委托研发?
答: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
问: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才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全额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委托境外研发的,要比较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按照孰小值计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问:如果委托方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托方是否可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问:取得政府补助或财政性资金并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