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311MA0YR4PT25)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2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旧堡村基祥物流院内)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上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均无法联系,同时经实地调查发现并未在税务登记上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旧堡村基祥物流院内(基祥物流有限公司已出证)从事过生产经营,你公司为虚假登记注册信息,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找到实际经营场所,无法查看你公司的账簿资料,经对你公司办税员莫丽娜进行询问,你公司注册成立时毛建楠让莫丽娜担任的办税员,莫丽娜不了解你公司经营情况,也没见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素芹,莫丽娜无法联系到杨素芹,也无杨素芹的联系方式。她一直是跟毛建楠进行联系的,毛建楠由于虚开目前已被弓长岭法院判刑,目前你公司的账簿资料也被弓长岭有关部门调走。
你公司2021年8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组,销售额232,343.86元,税额20,910.95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素芹的银行流水明细,发现杨素芹账户与虚开发票犯罪团伙中的毛建楠、张波、张学军等人往来频繁,呈现资金异常支付的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你公司虚假注册生产经营地址、走逃失联,开具发票未申报,部分交易信息不真实,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一: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移送的关于你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问题的线索及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为非正常。
证据二:基祥物流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注册。
证据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你公司存在资金异常支付的情况。
证据四:你公司2021年8月对外开具发票明细,及未申报增值税资料,证明你公司开票未申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状态定性
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断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由于无法与杨素芹取得联系,而且你公司办税人莫丽娜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实际控制人,所以可以判断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行为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点规定:“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进行虚假申报的,所对应所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于2019年8月-2021年12月之间对外开具的49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6,907,762.17元,涉及税额1,516,652.15元,价税合计18,424,414.3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