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以志:(纳税人识别号:371423********17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任辉、李丰等人,自2024年5月7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