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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规发〔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6:19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具体区域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后按辽阳市中心城区、弓长岭区、辽阳县、灯塔市分别划分,其中城区、辽阳县、灯塔市分为四个等级,弓长岭区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区域征收范围详见《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征收范围四至表》。

二、地段等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

地段等级调整后,适用的税额标准分为6个等级,其中:

1.中心城区一级地段执行辽宁省四等,年税额为18元/㎡;

2.中心城区二级地段执行辽宁省五等,年税额为15元/㎡;

3.中心城区三级和弓长岭区、辽阳县、灯塔市一级地段执行辽宁省六等,年税额为12元/㎡;

4.中心城区四级和弓长岭区、辽阳县、灯塔市二级地段执行辽宁省八等,年税额为9元/㎡;

5.弓长岭区、辽阳县、灯塔市三级地段执行辽宁省九等,年税额为7.5元/㎡;

6.辽阳县、灯塔市四级地段执行辽宁省十等,年税额为6元/㎡。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段土地使用税级别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5号)、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灯塔市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批复》(辽市政〔20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征收范围四至表.docx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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