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还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结转到营业外支出中,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6-21 1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注销清算时,真实发生的无法继续抵扣且不予退税的留抵税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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