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利兴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7275873396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锦税一稽通{2024}4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锦税一稽通【2024】43号)
联系人:郑朝辉,王鹏 联系电话:0416-2121673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锦税一稽 通 【2024】43 号
义县利兴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727587339686):
事由:拟认定你单位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3组,金额20,211,539.54元,税额3,435,960.94元的税收违法行为。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通知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采取①,大宗交易未付款;②,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③,虚假注册;④,运输流及购销合同不真实等手段,为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13份,金额20,211,539.54元,销项税额3,435,960.94元,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二,证据:
1.调取银行流水及对手信息28页。
2. 大宗交易未付款,开具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2页,记账凭证复印件10页。
3. 开具唐山市丰南区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214页。
4. 库存商品明细账复印件1页。
5. 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银行存款明细账复印件1页,记账凭证复印件128页。
6. 虚假注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页(工商局调取),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开的证明3页。
7. 运输流及购销合同不真实-外调相关资料23页。
8.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8页。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页。
10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727刑初141号,(2021)辽0727刑初202号两份
三,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开具给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6组,唐山市丰南区亿鑫工贸有限公司207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13份,金额20,211,539.54元,销项税额3,435,960.94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