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16:53 来源: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朝阳鸿昇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302MA105D4D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朝税一稽检通〔2024〕1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139-4)领取书面文本。


联系电话:0421-889132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朝税一稽检通〔2024〕19号

 

朝阳鸿昇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302MA105D4D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东武、李振伟等人,自2024年5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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