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鸿昇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302MA105D4D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朝税一稽检通〔2024〕1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139-4)领取书面文本。
联系电话:0421-889132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朝税一稽检通〔2024〕19号
朝阳鸿昇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302MA105D4D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东武、李振伟等人,自2024年5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