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16:55 来源: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朝阳德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1305051753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税一稽不罚﹝202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139-4)领取书面文本。


联系电话:0421-8891317 889133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税一稽不罚〔2024〕1号

朝阳德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1305051753600)

我局于2018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吴家洼北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 2015年9月取得淮南市鼎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组,于2015年12月取得徐州市苏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组,上述57组发票抵扣进项税合计946567.4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6,259.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13刑终104号。

用于证明该企业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票面金额6%-7%左右的价格让黄春涛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和检查人员对朝阳德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几户下游企业(受票方)调查取证资料。

用于证明该企业实际经营人王亚胜因被判刑,检查人员无法对企业账簿进行检查,也无直接证据证明购入货物的单价、数量、金额等成本要件,难以确定货物的真实成本。

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946,56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59.72元,定性为偷税,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12,827.16元。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法院已经对王亚胜(朝阳德金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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