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2024年第二季度欠税公告.xls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