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发布时间:2024-07-19 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2019 年第 45 号修改)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1份

通过电子证照共享免于提交,考虑到跨部门协作,可能发生有证但查询不到数据的情况,允许这些证照的电子化报送作为补偿措施

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1份

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5.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认证,可在系统输出表单上签章确认办理业务。其他资料容缺补齐。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