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税费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19 10: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事项名称】

代办税费报告

【申请条件】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办税费报告表》

2份

2

《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可以为1%或3%。如果反向开具的普通发票,票面征收率为1%或为免税,该出售者“反向开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普通发票对应金额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因其他政策免税情况外,普通发票对应金额按照1%征收增值税。

5.出售者选择“反向开票”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

6.出售者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一人式”归集出售者反向开票数据,系统发现出售者反向开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后,提示所有为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代办税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