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19 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

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

1份

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份


2

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1份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 ,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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