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100MB15072410/2024-00644 | 主题分类: | 市人大代表建议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2024-07-22 |
宋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非企业原因造成涉税问题,有力助推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关于企业办理“崇山华府解遗项目”房产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建议,第一时间安排相关人员了解企业办理上述项目房产涉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承受不动产契税及滞纳金规定
对于企业办理房屋交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辽地税2013年第6号)文件规定,企业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产生契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故企业在签订合同当日产生纳税义务,逾期申报按《征管法》规定将产生滞纳金。
二、企业承受“崇山华府解遗项目”涉税情况
对于您所反映的企业当年无法取得发票,后期纳入解遗办证范畴的业务,纳税人不是主观原因不办理契税申报,而是由于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造成产生滞纳金情况,我局积极向省局进行请示汇报。针对上述情况,省局予以答复,对于非因企业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后期纳入解遗办证范畴,在解遗文件办理要件中明确列明不需要提供发票的,企业签订合同当日产生纳税义务,自解遗文件下发之日起起算契税纳税期限。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人:宁晓娟;联系电话:2256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