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4-0129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辽税发〔2024〕54号 | 发文时间: | 2024-09-10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同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优化企业纳税服务
企业纳税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经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企业税法遵从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税收风险防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此为抓手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培训辅导,推动《指引》落地见效
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引》具体落实方案,加强对税务干部、司法行政干部和企业的培训辅导,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纳税合规重点培育,帮助企业制定纳税合规管理制度,提供持续跟踪辅导服务。要建立问题建议收集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指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推动《指引》不断优化完善,确保务实管用、持续改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引》宣传引导工作,制作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产品,通过官方网站、辽宁税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深入宣传解读《指引》的目的意义、重要作用和主要内容,为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指引》印制成册,供企业取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9月10日
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省企业加强纳税合规管理,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务监管等规定要求的一系列企业自主行为。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为降低不合规纳税风险,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纳税相关的制度制订、风险预防、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不合规纳税风险,是指企业因纳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等负面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纳税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扣缴义务等涉税事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倡导企业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积极构建以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分级分类制度体系。
纳税合规制度设计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衔接,达到系统集成、业务融合、风险预防、运行可靠、持续更新的效果。
第五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一般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操作指南,详细规定制度实施方式、标准、流程和步骤,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八条 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层级、牵头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企业决策机关在设置管理机构中专门成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由主管财务或审计的主要领导牵头,专门负责加强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纳税合规方面的工作会议,指导、监督和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发挥牵引能动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和风险识别、预警、应对等职责。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产品研发、产品生产与销售、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人力资源、行政后勤等业务职能部门,将纳税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承担纳税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纳税合规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机关的合法要求,为税务机关的检查或稽查活动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或稽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税务检查或稽查结束后,企业应当针对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总结整改、风险排查、制度建设等工作,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运行流程,通常指不合规纳税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定合规审查的标准、流程,风险应对的预案、演练、处置、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包括:
(一)全面梳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合规纳税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认真开展纳税合规审查,将具体标准嵌入生产经营管理各项业务流程,明确合规审查职责界限,制订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三)建立不合规纳税重大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完善不合规纳税各类问题的有效整改。
(四)组织开展纳税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及时追究不合规行为。
(五)及时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业务职能部门的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效率提升。
第十五条 聘请具备税法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依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审查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应当向企业提供纳税合规法律服务产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质效。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合规管理服务,可以申请合规管理国际认证和国家标准认证,提升纳税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提高纳税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风险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十七条 总结、推广纳税合规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增强企业人员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营造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保障涉税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具有公司律师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专业优势,明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办法,把公司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作为纳税合规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主动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仅对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涉及办税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发布的《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范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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