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盘税稽公告〔2024〕24004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盘锦嘉翔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盘税稽通〔2024〕24034号,因无法与上述纳税人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盘税稽通 〔2024〕24034号
盘锦嘉翔贸易有限公司(91211121MA0Y2MC64J):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单位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盘税稽处〔2023〕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盘税稽罚〔2023〕33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盘税稽处〔2023〕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盘税稽罚〔2023〕33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