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德飞物资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2210422MA7CPBNQ6R):
经我局(所)于2024年03月28 日至2024年09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11月29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根据新宾县税务局移送的查管互动内容为线索,发现其他税收违法问题一并查处。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2021年11月29日向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00263878至00263890,金额合计1286073.23元,税额合计12860.77元,价税合计1298934.00元。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煤炭,与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情况不符,你单位于2023年2月被纳税机关作了风险纳税人处理。
(二)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成立以来仅取得2021年11月28日抚顺市顺城区旺隆印章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为:*文具*印章,价税合计330.00元。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煤炭,没有和销售品名相匹配的进项,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通过对你单位经营地检查,你单位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只有办公地点,找不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经营人王晨处于失联状态。因此检查组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你单位已成为风险纳税人,并被列为非正常户。
证据2: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发票,购进销售货物情况不符。
证据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证据4:所属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无人员办公。
综上所述,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86073.23元,税额12860.77元,价税合计1298934.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单位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6“虚开发票”之规定,非法代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3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