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灯塔市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吴绍萍)、辽阳和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杨春晓)灯塔市众成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栾青竹)、灯塔市和谐煤炭有限公司(法人栾青竹)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公告送达。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告知书(重大税收违法主体确定适用)》(辽市税一稽通 〔2025〕1004号).docx
2.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告知书(重大税收违法主体确定适用)》(辽市税一稽通〔2025〕1008号).docx
3.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告知书(重大税收违法主体确定适用)》(辽市税一稽通 〔2025〕1007号).docx
4.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告知书(重大税收违法主体确定适用)》(辽市税一稽通 〔2025〕10010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