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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税稽罚〔2025〕40号
发布时间:2025-10-16 1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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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所)于2023年08月22日至2025年6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 )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 (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对你单位前任法定代表人、现金出纳祁有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你单位2018年1月至12月隐匿收入合计974,566.6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5日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辽阳信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取得6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47,278.0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公安机关对你单位前任法定代表人、现金出纳祁有智讯问笔录等证据资料,祁有智的询问笔录,李长东的询问笔录,祁有智记的流水账等

证据2: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1.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隐匿收入行为定性偷税。参照 《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因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0,363.05元。 2.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单位与辽阳信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仅以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定性虚开,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为547,2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虚开处100,1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的手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定性偷税。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因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罚款金额为10,67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处100,100. 00元罚款。

罚款合计:180,463.0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0,463.0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太子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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