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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二十五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28 09:25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1.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规定》实施后注销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变更前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店铺变更前、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20日将经营者由A变更为B,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该店铺经营者A、B的身份信息(报送时应注明经营者A的“经营开始时间”和“经营结束时间”,注明经营者B的“经营开始时间”),以及经营者 A在7月1日至2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经营者 B在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

3.平台内店铺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可以同步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答: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无论店铺是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均不得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4.如果某个店铺经营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错了,如何进行“变更”?

答: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国家或地区”数据项,如有任一数据项报错了,需要作废该条身份信息后重新报送。

5.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时,是否需要先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答:需要。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前,需要先通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并在“专业服务机构标识”栏选择“直播人员服务机构”。

6.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若小程序经营者本身是《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只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若小程序经营者不属于《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需要报送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7.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8.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答: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9.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表单?

答: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10.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方式属于我国“独有”,是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纳税人能够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作进项抵扣,形式上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方式属于我国“独有”,是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纳税人能够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作进项抵扣,形式上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11.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报送材料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答:报送材料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怎么计算?

答: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3.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办理时限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税总函〔2017〕426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材料,经核查,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14 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核算上有什么规定? 分别核算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15.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有什么惩罚性条款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16.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是否退还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17.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有什么基本规定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18.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人数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答: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19.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安置标准是什么?

答:(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0.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销售额占比有规定吗?

答: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1.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应退增值税额如何计算呢?

答: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盘锦市目前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22.我们公司7月份有新入职的残疾人员工,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在申请退还7月属期税款时,是否能把这名员工算进去?

答: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在当月进行计算的。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3.首次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首次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2)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4.什么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信用等级不符合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

25.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和别的政策叠加使用吗?

答:招用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残疾人职工,不得叠加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招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6.被发现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会怎么样?

答: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27.残疾人只要在企业挂名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28.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有行业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29.饲料产品符合免税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0.享受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享受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备案。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1.矿物质微量元素的舔砖是否可以按照免税饲料范围,免征增值税呢?

答: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32.我公司是鱼粉厂,主要生产鱼粉和饲用鱼油,鱼粉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知道饲用鱼油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属于上述“配合饲料”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3.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是否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呢?

答: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即企业销售财税〔2001〕121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免税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此外,免税的饲料产品还包括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以及精料补充料,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也免征增值税。

34.经营范围中既有免税饲料又有应税饲料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5.销售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应该怎么开票呢?

答: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36.对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享受呢?

答:对于如何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 “0001092202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关免税销售填写在主表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92202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关免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

37.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8.自己经营的食品店中的黄瓜罐头还有黄桃罐头可不可以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所以黄瓜罐头是不可以享受的,黄桃罐头属于非蔬菜类农产品,更不在免税范围内。

39.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出口的,能否享受出口产品免税并退税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规定:二、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40.我是做农产品批发的,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41.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部分鲜活肉蛋具体是指哪些肉蛋产品呢?

答: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2.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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