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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税二稽罚〔2025〕26 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6: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抚顺鹏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91210402MA0QE6G487):

经我局(所)纳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共为 11 家单位开具 200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6 年 6 月 17 日和 2016 年 6 月 19 日,向华顺腾达(天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0 组,金额合计 5993041.87 元,税额合计 1018817.13 元,价税合计 7011859 元,货物名称:不锈钢废料。

(2)2016 年 5 月 21 日和 2016 年 5 月 23 日,向天津福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0 组,金额合计 4997487 元,税额合计 849573 元,价税合计 5847060 元, 货物名称:废纸。

(3)2016 年 7 月 27 日,向临清市春雨轴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组,金额合计 2598222.12 元,税额合计 441697.88 元,价税合计 3039920 元,货物名称:钢管。

(4)2016 年 7 月 26 日,向临清市尚恩轴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组,金额合计 1598748.64 元,税额合计 271787.36 元,价税合计 1870536 元,货物名称:轴承。

(5)2016 年 6 月 17 日,向安新县鑫泰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组,金额合计 1469772.84 元税额合计 249861.44 元,价税合计 1719634.28 元,货物名称:铜精粉含银。

(6)2016 年 7 月 27 日,向临清市聚富轴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组,金额合计 898260.39 元,税额合计152704.26 元,价税合计 150964.65 元,货物名称:深沟球轴承。

(7)2016 年 7 月 24 日,向山东泰威轴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组,金额合计 899692.29 元,税额合计152947.71 元,价税合计 1052640 元,货物名称:圆钢 Gr15。

(8)2016 年 7 月 24 日和 2016 年 7 月 26 日,向临清市信达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组,金额合计 499829.05 元,税额合计 84970.95 元,价税合计 584800元,货物名称:圆钢 Gr15。

(9)2016 年 7 月 24 日,向青岛锦富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组,金额合计 399692.32 元,税额合计 67947.68 元,价税合计 467640 元,货物名称:钢板。

(10)2016 年 7 月 26 日,向淄博硕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组,金额合计 398820.52 元,税额合计67799.48 元,价税合计 466620 元,货物名称:钢材。

(11)2016 年 7 月 26 日,向临清市金马轴承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组,金额合计 199931.62 元,税额合计 33988.38元,价税合计 233920 元,货物名称:圆钢 Gr15。

以上开具的 200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19953498.66元,税额合计 3392095.27 元,价税合计 23345593.93 元。

你单位成立以来取得的发票仅有 10 户。

(1)从山东景圆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豆油,金额 9759778.96 元,税额 1268771.04 元价税合计 11028550 元。

(2)从青岛锐和泰丰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大麦,金额 7037761.81 元,税额 914909.39 元价税合计 7952671.2 元。

(3)从汤阴县中森粮食经销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小麦,金额 4801270.63 元,税额 723529.37 元,价税合计 5524800 元。

(4)从汤阴县益联粮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玉米,金额 3916000.02 元,税额 509079.98 元价税合计 4425080 元。

(5)从定州市高蓬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玉米,金额 4482179.1 元,税额582683.4 元,价税合计 5064862.5 元。

(6)从北京南杉盛之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锈钢废板和废纸,金额 2564111.13 元,税额435898.87 元,价税合计 3000010 元。

(7)从青岛香驰喜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豆油,金额 2599964.38 元,税额337995.32 元,价税合计 2937959.7 元。

(8)从抚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等,金额 8021.12 元,税额 1316.88 元,价税合计 9338 元。

(9)从辽宁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服务费等,金额 1173.04 元,税额186.96 元,价税合计 1360 元。

(10)从青岛香驰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四级豆油,金额 99998.63 元,税额12999.82 元,价税合计 112998.45 元。

你单位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396 组,总金额 35270258.82 元,税额 4787371.03 元,价 税合计 40057629.85 元。

2.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对你单位已知的银行账户查询银行流水账单。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 份,涉 11 户受票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9 方块)金星开发 1 号楼 8 单元 401 号。检查组先后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及抚顺市新抚区福民派出所进行咨询调查,无抚顺鹏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无法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已录制相关通话视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进项、销项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无相匹配的上游进项发票,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证据 2: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与 11 户受票企业无资金往来。

证据 3:原新抚区国税局提供《企业核查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无人员办公,走逃失联。

证据 4: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已为非正常状态。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 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 27 号)、《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 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告 2023 年 第 2 号发布)序号六“46”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行为,处罚款 500,0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50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缴纳 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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