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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二十六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14 15:23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1.企业哪些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加速折旧等规定执行。

2.购进“新”设备是否必须全新?二手设备能否享受?

答:“新购进”的“新”是相对于企业原已持有的资产而言,并非要求全新。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包含使用过的设备器具;因此购进二手设备器具,只要符合“设备、器具”定义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同样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3.哪些情形不属于可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

答:以下资产不适用:①房屋、建筑物及其不可分割附属设备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通风设备、消防系统等);②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非固定资产;③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④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设备器具;⑤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取得的;⑥虚增或未实际购进的;⑦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未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后续年度不得追溯享受。

4.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答: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非分期/赊销)按发票开具时间;分期付款或赊销按到货时间;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

5.扣除年度如何确定?能否提前或延后?

答: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不得以合同签订日或项目开工日替代投入使用时间人为提前;也不得将已投入使用资产延迟入账以延后扣除。

6.2024年12月购进并当月投入使用,应在哪一年度扣除?

答:投入使用月份为2024年12月,次月为2025年1月,应在2025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7.企业是否必须选择一次性扣除?选择后是否可以变更?

答: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注意:该限制针对单个资产,不影响其他资产的选择。

8.享受一次性扣除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必须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税务处理可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而会计上仍应按相关准则计提折旧,由此形成税会差异。

9.享受一次性扣除后,后续年度在申报上要注意什么?

答:享受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后续会计折旧需在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纳税调增;若后续处置该资产,应注意是否存在超额扣除并及时调增;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准确核算差异。

10.一次性扣除应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建议完整留存:①购进时点资料(如发票;分期/赊销的到货时间说明;自建的竣工决算说明等);②资产记账凭证;③税会差异台账。资料缺失可能引发补税、滞纳金,并影响纳税信用。

11.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现在能否更正补享受?

答:在设备器具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未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后续年度不得追溯或变更享受。

12.企业购进200万元原材料用于生产,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不能。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属于非固定资产,不在一次性扣除范围内。

13.哪些企业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所有查账征收企业均可适用,不区分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不区分行业。现行有效期限为2018-01-01至2027-12-31。

14.需履行什么办理手续?是否需要事前备案?

答: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执行,预缴环节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备案。

15.集团内一台设备由母公司购入,子公司使用,能否由子公司享受一次性扣除?

答:应由资产实际使用并入账的法人(通常为子公司)判断是否符合“新购进”、单位价值及投入使用时间等条件并按规定享受;若由母公司购入并计入其固定资产,不得由子公司重复享受。

16.分期付款购置且跨年度到货,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答:按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若到货时点落在2018-01-01至2027-12-31期间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按规定享受。

17.单位价值如何确定?安装调试费、运保费是否计入?

答:以货币购进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支出(如安装调试、运保费等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必要支出)确定;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前支出确定。

18.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设备器具能否适用?

答:政策口径中的“购进”仅限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方式;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不属购进,因此不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19.不是A级纳税人就查不到信用等级吗?

答:经营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自身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20.达到标准未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有影响吗?

答: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扣5分。

21.哪些企业适用M级纳税缴费信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2.纳税缴费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4.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5.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6.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7.纳税信用评价从B级降为D级的纳税人,明年纳税信用等级还能恢复为B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8.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9.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30.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规定》实施后注销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1.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若小程序经营者本身是《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只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若小程序经营者不属于《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需要报送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32.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33.平台内店铺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可以同步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答: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无论店铺是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均不得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34.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35.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36.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7.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38.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39.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0.专用车辆免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35号公告,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目录》2024年第一次更新后累计为第十六批,涉及148家企业的310个车型。

41.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答: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42.专用车辆申请列入《目录》未通过技术审查,该如何处理?

答: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可提出意见并提供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审查;仍不认可的,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信函反映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程序办理。

43.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答: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44.《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答:《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45.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该如何处理?

答:实行《目录》管理后,纳税人购买专用车辆并缴纳车辆购置税,之后该车辆列入《目录》的,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已缴税款。

46.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7.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8.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0.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按政策标准判断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51.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52.数电发票包括哪些特定业务发票?

答: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53.已开具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答: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发票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注意:(一)需在对应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二)当月开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红字的,同步增加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则不增加;(三)当月开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红字或作废的,同步增加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红字则不增加。

54.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确认单》需与蓝字发票信息相符;(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出口退税勾选确认仍按现行规定),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需与蓝字发票信息相符。受票方已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税额转出进项税,待取得红字发票后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企业的最新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56.《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原劳务报酬所得按20%-40%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每次收入超800元需预缴;《公告》调整为允许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可扣除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按3%-45%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57.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缴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代办汇总申报?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且合计超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于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当月月底推送信息至平台企业,由其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58.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答: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59.网络主播通过直播为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带货,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以及网络主播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60.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收入款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网络主播属于直播平台和支付款项平台的双重从业人员;若收入由直播平台直接支付至主播个人账户(含平台虚拟账户),则直播平台报送主播身份及收入信息;若通过其他平台支付,则直播平台报送主播身份信息,其他平台报送主播身份及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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