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可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发布时间:2025-11-21 09: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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