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所得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3.有哪些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
答: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要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4.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线上和线下两个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选择线上办理,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办理。
办理汇算清缴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开始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年度汇总申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申报界面,选择申报年度,确认被投资单位信息,系统会自动带出所有被投资单位,在“汇总地”下拉框中选择其中一处,核对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扣除和费用后,即可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5.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二条规定:“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都包括什么?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7.成本、费用、税金等等可以减除的项目,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多少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0.个体工商户租入固定资产,支出的租赁费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亏损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12.个体工商户业主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3.个体工商户向当地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4.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借款如何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6.个体工商户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7.个体工商户开发新产品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8.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9.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注意些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1.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22.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3.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4.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25.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26.我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公告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答:不可以。本优惠仅针对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
27.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8.辽宁省退役士兵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减免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9.哪些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0.我是一名退役士兵,成立了2户个体工商户,2户都可以享受每年24000元限额减免的优惠政策,还是只有其中一户可以享受?
答:只能选择一家个体工商户享受税费限额扣减政策。14号公告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费(辽宁省已明确扣减限额标准上浮50%,即每户每年24000元);同时规定,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两条规定,每年24000元的限额应当仅限于一人一户。
31.我是退役士兵,刚刚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但曾经我在企业工作过,当时企业享受了招用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我还可以享受每年24000元限额减免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2023年第14号),企业招用了一个退役士兵,享受了招用退役士兵优惠政策,该名退役士兵又自己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仍可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抵减政策。
32.什么是反向开票?
答:根据《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这种方式即称之为“反向开票”。
33.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5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6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34.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答:为方便自然人出售者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线上和线下两个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选择线上办理。纳税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进行办理;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可就近至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5.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便利化服务举措?
答:为进一步便利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预填报的服务,自然人出售者姓名等基本信息、全年“反向开票”金额、已代办预缴税款金额等信息可以自动预填到申报表中,并自动计算税款,方便自然人出售者进行申报。
36.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能够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成本费用】可选择“我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将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款。
37.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开票”的收入,还投资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开票”的收入外,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在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38.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39.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有哪些要点呢?
答:(1)享受政策主体应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享受该项免税政策。
(2)借款人应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为小微企业,判定是否属于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小微企业且以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金融机构也可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有效期间内,借款合同约定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小微企业注销且借款合同仍继续执行的,金融机构可继续就该笔小额贷款收到的利息收入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享受政策的贷款额度是指,单户授信应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没有授信额度的,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
(4)金融机构应满足增值税免税项目一般性管理规定。一是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40.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有什么限定条件?
答: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41.享受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应包含借款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时间、所属行业、满足所属行业划型条件的有关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所属期间利息收入等相关材料;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包含借款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所属期间利息收入等相关材料。
42.享受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有什么风险呢?
答: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且影响纳税信用评分,情节严重将纳入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43.我公司提供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4.超额享受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影响纳税信用?答:主动更正不影响;经税务机关提醒后未整改的,将按违规处理并扣减信用评分。
4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不可以。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6.金融机构未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不能。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