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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内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办件编号 LYHF20251205 提交时间 2025-12-05 15:00:5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5-12-05 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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