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发布时间:2025-02-28 1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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