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目前,该案犯罪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犯罪分子全部受到应有的惩罚。
经营异常,突击查验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向鞍山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移交相关高风险运输企业案源线索,其中一个风险项目是购进情况不符合经营常规,进项发票的品名几乎全部为“轮胎”,购进燃料的进项发票数量基本为零。经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计,18家运输公司进项发票中品名“轮胎”占比最小的为94%,最高的为100%。这些涉案公司的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解释,货物运输车辆既有公司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公司为挂靠车主每年免费提供2-3批次轮胎;公司经营项目既有货物运输,又有轮胎经销,公司所购入的轮胎除了公司自用和提供给挂靠车主外,其余部分用于对外销售,并称公司在济南、沈阳、抚顺和长春等地设有轮胎库房……话术颇为一致。
为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马不停蹄到沈阳、抚顺和长春突击检查轮胎库房,结果发现沈阳和抚顺的库房根本不存在,长春库房为当地轮胎经销企业用于应付检查的虚假库房,轮胎经销的谎言不攻自破。
资金穿透,真相渐显
鉴于涉案发票数量庞大,涉案人员众多,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托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提请鞍山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专案组依法调取涉案的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合计300余个,10余名税务干部经过6周的连续奋战,对互相交织的百万数量级别资金交易记录数据逐条梳理,共计梳理出存在不同程度资金回流发票11584组、价税合计8.6亿元。在此过程中,虚开团伙的成员结构和上下游发票“票贩子”浮出水面、发票流通渠道逐渐清晰,为后续案件突破打下坚实基础。
陆续落网,完美收官
在详实的资金流证据面前,鞍山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实控人那某华率先如实供述了其向刘某栋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在专案组的有力攻势之下,虚开团伙核心成员赵某、侯某鹏相继投案自首,详细交待了团伙虚开的犯罪事实。根据赵、候二人的供述,该团伙虚开的发票主要通过林某兰向下游用票企业售卖,专案组迅速依法传唤林某兰,但是林某兰到案后拒不承认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专案组连续攻坚,根据资金流向信息陆续传唤下游配货站涉案人员高某、刘某、原某,在详实的资金流证据面前,三人很快供述了如何通过林某兰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非法取得虚开发票,然后提供给下游企业的违法事实。林某兰面对高某、刘某、原某的指认,抗拒态度逐渐松动,交代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专案组趁热打铁,随后又对其他涉案人员采取行动,犯罪分子陆续落网。
主犯刘某栋在潜逃半年后,终未逃过天眼系统的追踪,在营口落网。在铁证面前,刘某栋对其虚开发票犯罪事实和盘托出、供认不讳,彻底揭开了该团伙虚开发票的全部谜团。据刘某栋供述,他最初从事个体货车运输,在经营过程中听说虚开发票挣得多、来钱快,遂心生歹念,成立了海城市汇海运输有限公司专门用于对外虚开发票活动。为了解决公司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他“不辞辛苦”跑遍全国各地的轮胎厂家和轮胎经销商,最终找到渠道以不到5%的票点购买轮胎“富余票”,有的进项发票的轮胎型号甚至是轿车轮胎,根本不能供货车使用。虚开的发票全部通过林某兰以最高9%的点位对外售卖。伴随着虚开发票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刘某栋又陆续成立了海城市龙达运输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虚开活动愈发猖獗,甚至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这15家运输公司开展调查时,为了不影响虚开业务开展,刘某栋又另外成立了3家运输公司继续大肆对外虚开发票。仅仅用了几年时间,就牟取了数千万元的非法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认定刘某栋犯罪团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4万份为虚开发票。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主犯刘某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负责对外销售虚开发票的团伙成员林某兰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涉案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7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合计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