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孤岛与孤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03MA10QJ6T8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公告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 4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 362 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佰陆拾玖元贰角伍分(¥:769.25)元,限 2023 年 5 月 22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凌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锦凌税铁新通〔2025〕1407 号。docx
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红叶枫景13号
联系人员:张焕友、金日华
联系电话:0416-3920910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凌河区税务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