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均依据国家制定下发的企业清单确定;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需要通过省级发改和工信部门核查。
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如何判定?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主要判定要点为: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具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1)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如果该活动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并且研发成果不可预期,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2)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有边界和可度量。
(3)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3.研发活动形式包括哪些?
答:企业研发活动主要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形式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同。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依靠自身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对研发成果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发生的费用依据实际发生额,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如果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3)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5.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含哪些费用?
答: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自2021年度起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有哪些?
答:从活动类型来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例如,为提升批量清洗效率,在已有清洗装置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进行简单升级优化,不属于研发活动。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例如,利用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框架,使用成熟数据传输技术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属于运用现有软件产品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不属于研发活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例如,软件产品销售后,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常规运维服务,不属于研发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例如,用市场中已经十分成熟的工业组件组装智能办公桌椅,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产品的简单组合,不属于研发活动。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例如,医疗器械产品上市之后进行的市场调研,不属于研发活动。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例如,制造业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开展的产品检测、测试,不属于研发活动。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例如,《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路径研究及应用》属于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属于研发活动。"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加计扣除比例有哪些差异?
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需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非集成电路企业),这里需重点区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归集口径差异。
9.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自行判别+资料留存”享受政策?
答:您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研发项目立项书、费用分配表等资料,申报时直接填报《A107012明细表》。
10.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1.企业为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未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一直视同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若无法享受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二级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2.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上述行次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13.主表有研发费用但未申报加计扣除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答:常见原因包括误判政策门槛(如认为研发费用需达到一定金额)、辅助账缺失、未关注政策更新等,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企业重点核查费用归集是否规范。
14.哪些企业可享受120%加计扣除比例?
答:仅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设计企业及工业母机企业(以清单为准),其他企业统一按100%扣除。
15.季度预缴时错误按120%扣除,年度汇缴如何更正呢?
答: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调整扣除比例,删除超额部分并重新计算。
16.发现未足额扣除后如何补充申报?
答:在汇算清缴期内更正《A107012表》第37-38行,补充填报符合条件的境外研发费用。
17.研发费用中折旧费用超过全部折旧费用如何处理?
答:需核查《A107012表》第16行与《A105080表》折旧合计的勾稽关系,删除超支部分并更正申报。
18.创意设计活动与研发费用重复扣除如何自查?
答:检查《A107012表》与创意设计加计扣除表的数据比值,若为1或4/3则可能重复扣除。
19.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20.资料留存备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需留存研发项目立项书、辅助账、委托研发合同、费用分配表等,税务检查重点关注资料完整性及逻辑一致性。
21.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有何风险?
答: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且影响纳税信用评分,情节严重将纳入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22.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请问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吗?答: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3.假设我单位上半年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7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月份预缴时,你单位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6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剩余的40万元,如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4.超额享受是否影响纳税信用?
答:主动更正不影响;经税务机关提醒后未整改的,将按违规处理并扣减信用评分。
25.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答: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例: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境外扣除限额为200万)。
26.哪些境外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答:委托境外个人研发、未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费用,以及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27.人员人工费用与工资薪金总额不匹配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答:可能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计入(如行政人员薪酬),或未按工时比例分配兼职人员费用。
28.被列入“灰名单”的企业为何需暂缓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政策规定,研发项目需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鉴定期间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避免因项目异议导致违规享受。
29.人员人工费用与个税申报不匹配的常见原因?
答:可能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如后勤人员)、未按工时分配兼职人员费用,或虚列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30.研发废料收入为何需冲减直接投入费用?
答:根据政策,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收入需从已归集费用中扣减,不足扣减的按零计算加计扣除。
31.集团企业研发分摊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答: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留存分摊协议、费用决算表等资料,分摊比例需与各成员企业收益匹配。
32.有哪些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答:不得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
凡依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虚增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实际已发生,但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经税务机关告知但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并且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研发费用不得在发生年度加计扣除。
(3)实际已发生,但未到税前扣除时点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已预提,但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不得在预提年度加计扣除。再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等待期年度加计扣除。
(4)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的费用。例如,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续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
不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一是不属于研发人员。如企业会计、后勤等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二是费用不属于规定范围。例如,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研发人员,但劳务企业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一是房屋、建筑物租赁费等超出正列举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例如,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开展研发活动,工程试验段随工程主体一并转让的,工程试验段投入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折旧费用。例如,房屋、建筑物折旧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超过正列举范围的折旧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仪器设备,在当年度不得按照会计折旧计算加计扣除。
(4)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无形资产摊销。一是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地理标志等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例如网络虚拟空间服务等云服务费,不得加计扣除。
(5)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临床试验费、现场试验费。例如,医疗器械企业的临床试验费,不得加计扣除。又如,企业在勘探开发现场发生的,与研发活动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一是其他相关费用超过研发费用总额10%的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专利年费、专家招待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费、宽带费等超出正列举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是错误归类导致全额扣除的研发费用。例如,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应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受10%比例限制,不应归入“人员人工费用”全额申报加计扣除。
(7)研发费用未按规定扣减特殊收入。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例如,制造业企业将研发样机对外销售,未按规定将收入冲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核算不清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对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共用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对人员活动情况、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例如,将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全额计入研发费用,且无法提供工时分配记录等佐证资料。
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合作研发费用
一是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对应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例如,软件企业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是委托研发费用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享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全额加计扣除。
33.销售哪些饲料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呢?
答: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属于上述“配合饲料”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4.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无法准确划分免税饲料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35.享受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享受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备案。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6.销售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怎么开票呢?
答: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37.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减免税代码是什么?
答: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9220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38.纳税人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种类是不同的。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9220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关免税销售填写在主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9220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关免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39.销售宠物饲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0.销售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在什么环节免征增值税?
答: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41.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不动产转让、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销售免税产品,可开具免税发票。除以上情形外,个人代开发票的税率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2.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3.我是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见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44.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开具有误,怎么办?
答: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提交代开蓝字发票申请后,如果尚未开具数电发票和缴款,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办&查】-【发票使用】-【作废代开发票申请】功能作废。如果代开的数电发票已开具,可以通过【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代开】-【代开红字发票】申请红冲。提交申请后,需要等税务人员审批通过后下载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