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当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产品,不论其为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够实现分开核算,即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