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5-02113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 发文时间: | 2025-07-31 |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