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补差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9-30 11: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公布2025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5〕17号)文件相关规定,辽宁省(除大连)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群体自2025年10月4日起可按如下方式进行工资调整补差相关操作。

一、用人单位缴费工资调整补差

在辽宁省内(除大连)各级经办机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在文件下发前,已按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申报的,可重新申报。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补差操作。

(一)电子税务局

1.缴费人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进入【地方特色】-【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功能。养老、工伤、失业三险与医保基数不一致地区的缴费人需使用【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月度申报(分险种)】功能。

2.进入日常工资申报模块后,重新申报职工工资并保存即可。此处应注意2025年1月后参保的职工需按照该职工的开始缴费月份填写工资生效年月,例如某职工开始参保日期为2025年2月,日常缴费工资申报该职工生效月份填写2025-02。2025年1月及以前年度开始参保的职工生效年月填写2025-01。

3.完成工资申报并保存后,进入【单位社保费费款缴纳】模块缴纳差额费款。

(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1.缴费人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入【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申报职工工资并保存。养老、工伤、失业三险与医保基数不一致地区的缴费人需在此功能中选择【按险种申报】。此处应同样注意职工工资生效年月字段。

 

2.完成工资申报后,进入【费款缴纳】-【缴费】功能缴纳费款。

(三)其他事项

1.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后仅需对养老、工伤、失业三险进行差额补缴,无需对医疗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2.按照《关于公布2025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5〕17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无需补差,无需重新申报工资。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差

(一)灵活就业人员补差数据由税务部门生成,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电子税务局APP)”、“辽事通APP”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签约扣款、办税服务厅等缴费渠道按属期顺序一次性或多次缴纳费款。

(二)根据《关于明确2025年灵活就业、城乡居民缴费群体签约扣款有关事项的通告》,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签约扣款缴费人应在10月15日前将费款存入银行账户并确保签约扣款期间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并及时关注、查询签约扣款结果。缴费人签约扣款失败,请及时通过上述其他缴费渠道缴纳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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