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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二十四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30 16:43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1.饲料产品符合免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享受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享受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备案。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矿物质微量元素的舔砖是否可以按照免税饲料范围,免征增值税呢?

答: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44.我公司是鱼粉厂,主要生产鱼粉和饲用鱼油,鱼粉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知道饲用鱼油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属于上述“配合饲料”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5.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是否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呢?

答: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即企业销售财税〔2001〕121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免税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此外,免税的饲料产品还包括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以及精料补充料,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也免征增值税。

6.经营范围中既有免税饲料又有应税饲料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销售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应该怎么开票呢?

答: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8.对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享受呢?

答:对于如何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 “0001092202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关免税销售填写在主表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92202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关免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

9.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0.自己经营的食品店中的黄瓜罐头还有黄桃罐头可不可以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所以黄瓜罐头是不可以享受的,黄桃罐头属于非蔬菜类农产品,更不在免税范围内。

11.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出口的,能否享受出口产品免税并退税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规定:“二、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2.我是做农产品批发的,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3 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部分鲜活肉蛋具体是指哪些肉蛋产品呢? 

答: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4.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未按规定准确填报增值税申报主表“免税销售额”金额如何处理?

答:需核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的数据是否一致,调整不符部分并更正申报。

16.请问享受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需留存进项发票、往来流水、购销合同等,税务检查重点关注资料完整性及逻辑一致性。

17.我是一位农民,主要种水稻,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么,都什么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呢?

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公司+农户”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的公司(即公司提供种苗、饲料等,农户饲养后回收销售);还有通过自有土地繁育或委托农户繁育种子,经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制种企业。这些主体都是可以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

18.自己销售的外购农产品或加工后的农产品能否免税?

答:不能。“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19.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免税发票有什么要求呢?

答:合作社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方可开具免税发票。若销售外购农产品,需按应税货物开票,不得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20.购进的农产品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第一个是凭票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及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二个是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允许其在购入时按9%凭票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即实际扣除率为10%。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

第三个是核定扣除:纳入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抵扣,不再凭票抵扣。

21.农产品有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仅限将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纳税人(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需分别核算用于13%税率货物和其他用途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22.核定扣除企业对于农产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投入产出法下,虚增收购价格或销售数量、成本法下/虚增农产品耗用率,会导致多抵扣进项税;申请留抵退税时,需确保核定扣除计算准确,避免因多抵扣形成异常留抵。

23.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如何规范开具?

答:收购发票需向自然人农业生产者开具,需填写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农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真实信息。不得虚构交易、开具非初级农产品或超自产能力的发票。

24.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呢?

答:受票方取得免税销售发票后,可按买价×9%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1%)。但需注意销售方需为真实农业生产者,避免接受虚开发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纳税人朋友,虚开发票将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发票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需按规定更正,可能影响受票方抵扣。

25.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答:国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6.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呢?

答: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7.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8.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9.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为客户共开具了1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其客户均为流动个人,无法收回已经开具的发票,请问还能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收增值税。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2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

30.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31.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

3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3.小微企业都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呢?

答:不受征收方式限定。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5.那么企业该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答:企业享受该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信息系统将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纳税人确认即可完成申报,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6.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可以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37.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要补缴税款?

答:需要补缴税款。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调整,哪些变化涉及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请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的A107040表已取消。

3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如何申报?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表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表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均依据国家制定下发的企业清单确定;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需要通过省级发改委和工信部门核查。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1.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应该如何判定?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主要判定要点为: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具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一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如果该活动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并且研发成果不可预期,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第二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有边界和可度量。通俗来讲呢~就是要像模像样地“组个队干大事”,不是随便拍拍脑袋就开始的。第三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42.研发活动的形式包括哪些?

答:企业研发活动主要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形式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同。我先来为大家详细说说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依靠自身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对研发成果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发生的费用依据实际发生额,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研发成果全归自己。

(2)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这里需要划下重点哦:如果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就像“合伙做生意”,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核算要求可以总结为三点: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可不能“另搞一套”哦。2.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3.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44.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有哪些?

答:从活动类型来看,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例如,为提升批量清洗效率,在已有清洗装置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进行简单升级优化,不属于研发活动。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比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例如,利用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框架,使用成熟数据传输技术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属于运用现有软件产品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不属于研发活动。

45.软件企业,销售软件后为客户提供的日常运维活动,可以算作研发活动吗?

答: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也就是刚刚纳税人朋友提到的日常运维活动,是不能算作研发活动的。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例如,用市场中已经十分成熟的工业组件组装智能办公桌椅,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产品的简单组合,不属于研发活动。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例如,医疗器械产品上市之后进行的市场调研,不属于研发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例如,制造业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开展的产品检测、测试,不属于研发活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例如,《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路径研究及应用》属于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属于研发活动。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也就是说~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7.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加计扣除比例有哪些差异?

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需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非集成电路企业),这里需重点区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归集口径差异。

48.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同时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将其运营的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基本信息,一并填报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同时,应当分平台分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等表单。

49.为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呢?

答:提供聚合服务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多个互联网平台的服务资源(如商品、服务、数据等),以统一的交互入口为用户提供供需匹配或信息连接的平台,比如网约车聚合平台等。其应当按规定报送聚合平台基本信息,以及聚合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聚合平台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其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50.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虚拟礼物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收入信息?

答: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值,通过购买鲜花、嘉年华等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据此获得能够用于提现、交易或兑换商品的某豆、某币等,属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账户(含平台虚拟账户)时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于季度终了次月报送期内报送收入信息。

51.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哪些?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呢? 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交易撮合等服务,从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与其线上销售相关的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互联网平台的不同运营主体分别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合并计算填报。

52.税务数字账户中没有征纳互动的按钮?

答: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和其他任意页面右侧均可找到“征纳互动”图标。

若点击“征纳互动”没反应,可检查浏览器设置是否有软件拦截,需要选择始终允许或者允许弹出。也可能是由于浏览器兼容问题导致的,建议更新浏览器版本,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8.0或以上版本)、搜狗浏览器(高速模式11.0或以上版本)、360浏览器(极速模式13.0或以上版本)、火狐浏览器(9.9或以上版本)等。

53.征纳互动在线咨询进入的渠道有哪些?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在界面右侧点击“征纳互动”税务人物卡通图标跳转到智能互动服务界面。如需转人工咨询,需点击【人工】按钮接入人工客服发起咨询。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打开或报错的,可尝试更换浏览器或清除浏览器缓存重新进入咨询。

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界面下方中间的卡通税务人物跳转到征纳互动服务界面。如需转人工咨询,可直接发送“人工”或点击对话框界面【发送】按钮右边的【+】选择【转人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打开或报错的,可尝试更换手机网络或重启手机后重新进入咨询。

如您是属于刚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纳税人,由于数据同步问题,建议您次日再联系征纳互动进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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