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额度依申请人工调整
发布时间:2025-09-09 15: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事项名称】

发票额度依申请人工调整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发票额度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额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调整发票赋额。

依申请人工调整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功能中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或者可向办税服务厅申请通过“企税互动方式发票额度人工调整受理”功能办理发票额度人工调整。

纳税人不存在动态风控阻断类监控,且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动依申请人工调整流程:

(一)纳税人现发票额度与其经营情况不符的;

(二)临时调整的发票额度仍不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办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或税务机关要求选择报送材料

与其申请调整发票额度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凭注明信息清晰的订单、发货单、购销确认邮件等材料)

1份

对文旅、住宿、餐饮等交易分散度较高的行业,可暂不提供合同。

固定资产情况表

1份


能辅助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人员聘用合同、个税扣缴证明等其他材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

辽宁承诺时间:符合即办流程的即时办结,适用审核流程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依申请人工调减额度的,系统中适用即办流程;依申请人工调增额度的,系统中按以下条件适用即办流程,每月即办流程不超过3次:

Ⅰ类纳税人依申请人工调增均为即办流程。

Ⅱ类纳税人依申请人工调增额度不超过调增前发票额度的20%、且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且当月累计即办调增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适用即办流程。

Ⅲ类纳税人依申请人工调增额度不超过调增前发票额度的20%或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且当月累计即办调增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适用即办流程。

Ⅳ类纳税人依申请人工调增额度不超过调增前发票额度的20%或金额不超过25万元,适用即办流程。

6.纳税人发起依申请人工调整的,可通过线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线下(办税服务厅)渠道,需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7.依申请人工调整原则上“申请调整额度类型”不应选择“长期”。Ⅱ类纳税人调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Ⅲ、Ⅳ类纳税人一般情况下调整期限应超过3个月。


发票额度依申请人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