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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甲方作为开发商,把位于某小区部分楼体建筑工程承包给了乙方公司,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甲方自行外委的项目自动从承包款中扣除,既乙方不接收相应的款项进帐,在这种前提条件下,这笔外委项目所产生相应的税款应当由哪方承担开具发票的责任?
内容

甲房作为开发商,把位于某小区部分楼体建筑工程承包给了乙方公司,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甲方自行外委的项目自动从承包款中扣除,既乙方不接收相应的款项进帐,在这种前提条件下,这笔外委项目所产生相应的税款应当由哪方承担开具发票的责任? 

办件编号 LYHF20260116 提交时间 2026-01-16 14:08:0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6-01-16 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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