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施行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1-16 13: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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