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2025年4季度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xlsx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