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税〔2024〕320 号)的规定:
第九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全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