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二)
发布时间:2026-10-12 09:28 来源: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朝税二稽协通〔2026〕41号

李玉龙(211321XXXXXXXX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陈思佳、侯荣繁等人,前往你处对你单位2025年相关涉税、涉票业务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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