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中《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的规定:《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发票金额”为发票上金额栏载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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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