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中《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的规定:《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拒不改正”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不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后仍不改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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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