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普立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04MA0QFEMD78):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北抚铝丹10号楼5单元10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1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接受发票方面:
(1)2017年 1月 17日至 2017年 1 月 18 日期间,你单位接受大庆市康捷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组,货物品名精铁粉,数量8,823.05 吨,发票号码详见发票清单,发票代码2300153130,金额4,954,481.96元,税额842,261.89元,价税合计 5,796,743.85元。(2)2017年2月16 日,你单位接受大连益盈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组,货物品名精粉,数量 4,390.00 吨,发票号码详见发票清单,发票代码 2102161130,金额 2,457,649.50元,税额 417,800.50 元,价税合计 2,875,450.00 元。(3)2017 年 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2 月 20 日间,你单位接受大庆市和安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9 组,货物品名精铁粉,数量 3,111.48 吨,发票号码详见发票清单,发票代码2300153130,金额 1,753,326.95 元,税额 298,065.55 元,价税合计 2,051,392.50 元。(4)2016 年12月27日,你单位接受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组,货物品名精铁粉,数量 2,820.64 吨,发票号码详发票清单,发票 代 码 1200162130, 金 额 1,460,946.88 元 ,税 额248,360.96 元,价税合计 1,709,307.84 元。(5)2016 年 12 月 27 日,你单位接受天津市福顺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组货物品名精铁粉,数量 8,421.68 吨,发 票 号 码 详 见 发 票 清 单 发 票 代 码 1200162130 金 额3,970,694.68 元,税额 675,018.15 元,价税合计 4,645,712.83元。
开具发票方面:
(1)2016 年 12 月 27 日,你单位向丹东祥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 组,货物品名精铁粉,数量 7,501.48 吨,发票号码详见发票清单,发票代码 2100162130,金额4,227,022.76 元,税额718,593.89 元,价税合计 4,945,616.65元。(2)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期间,你单位向抚顺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8 组,货物品名精铁粉,数量 20,065.37 吨,发票号码详见发票清单,发票 代 码 2100162130 ,金 额 10,446,770.01 元 ,税 额1,775,950.79 元,价税合计 12,222,720.80 元。
证据 1:你单位涉案期间内发票明细,你单位开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二)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场地,却短期内进、销上万吨精铁粉,且在发票流中未发现运输、水电类发票,与实际经营行为严重背离。
证据 1:你单位涉案期间内发票明细,你单位开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证据 2:2017 年 11 月和 2024 年 7 月,检查人员从社区取得的相关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情况。
证据 3: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的电话记录,证实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登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经检查银行流水,你单位对公账户显示,2016 年 10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由“韩某”“贺某”“抚顺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向账户内转款约 261 万,全部转入款项都伴有即进即出情况。账户内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7日,向“刘某”“吴某”“冯某”等人转款约 260 万元。除抚顺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公司与你单位账户转款,严重违背经营常理。
证据: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对公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内容为你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交易资金异常。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经核实,你单位的注册、生产经营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北抚铝丹 10 号楼 5 单元 101 号为居民住宅,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没有水、电等生产能耗,无仓储能力。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发票上游 5 家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5 家企业经营执照全部被吊销,全部被列为经营异常或税收违法企业。下游 2 家企业中,金三系统显示抚顺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注销,丹东祥仁实业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
证据 1:2017 年 11 月和 2024 年 7 月,检查人员从社区取得的相关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情况。
证据 2:天眼查查询公司情况截图,证明你单位上下游企业情况。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
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二条第(五)项“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的规定,属于交易不真实的情况。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7年 2 月 28 日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52 份 ,金 额
14,673,792.77 元 ,税 额 2,494,544.68 元 ,价 税 合 计17,168,337.45 元。拟对你单位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 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之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 27 号)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于 2016 年 9 月 14日开始,延续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启动调查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且虚开金额 14,673,792.77元,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罚款 500,000.0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