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红收益时,是否可以扣除信托或者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境外实体转让财产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发布时间:2026-10-23 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的规定,离岸信托或者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转让财产,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以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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