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6〕249 号 )规定:一、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就业年龄段内指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规定的退休年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