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6〕249 号)规定: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比照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要求,未在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暂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新规定执行。